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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告别“最低消费”

1999-08-30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刘敏 我有话说

对一些餐馆酒楼高至3000元、低至300元的“最低消费”规定,北京市有关方面亮起了“红牌”。自9月1日,北京市将实行《北京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》,其中明确规定:“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、自愿的原则,不得强行销售、强行服务,不得设置最低消费,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。”这样,北京成为全国第一个向“最低消费”开刀的城市。

“最低消费”账是怎么算出来的

定位于中档价位的“九头鸟”餐厅于艳新副经理告诉笔者,他们餐厅的10人大包间最低消费为500元,定价标准在于包间的特殊环境:卡拉OK、空调、服务费等。但据北京市商委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傅先生介绍,餐饮业的毛利根据酒店级别来确定,级别越高毛利越大。而定级时有关部门已将酒店规模、就餐环境的软硬件标准、饭菜质量乃至停车条件等综合计算进去了,所谓“环境和服务”加价已分散到饭菜价格中了,再加价就没有道理了。

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许光建教授认为,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,是公款消费的附属品。不少餐饮经营者为应付大量的公款消费者,更为了自己牟取暴利,就巧立名目规定了这一标准。北京市商委的傅先生也说,在他印象中,公款消费盛行时,特别是1994年,餐饮业异常火爆,包间甚至大堂里都设置“最低消费”。这两年公款消费得到了一定的遏制,现在正是取消“最低消费”的最佳时候。

“最低消费”没有法律依据

作为制定这一规定的北京市商委,该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伊续才在规定出台时,就通过多家媒体强调:“最低消费”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,不符合公平、诚信的经营原则,属于一种强制消费。取消“最低消费”不但对消费者有利,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,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。

国家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的黄处长说:“最低消费”是不合法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”、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……”,而“最低消费”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属于强买强卖的性质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陈苏认为,“最低消费”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消费,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。

看来,“最低消费”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,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,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,确实应该向它开刀了。

消费领域呼唤公平

取消“最低消费”后,最大的受益者自然是消费者了。

北京市商委的庄先生认为,原来一些高档酒店餐厅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让普通的消费者望着这个“高门槛”却跨不进去,现在“门槛”降低了或是削平了,更多的消费者就能跨进去了。

9月1日,这一规定将正式实施。北京市商委的同志介绍,他们也正在与相关的物价、工商部门协调,以解决规定实施时的执法问题,将联合这几个部门进行检查,并将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投诉热线。

“最低消费”将从北京的餐饮业中消失,有关人士呼吁,让“最低消费”从所有的娱乐服务业中消失,还消费领域一个完全自愿、公平、平等、诚信的天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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